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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共区域经营所得归谁?

重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判了

新华社重庆5月16日电(记者周闻韬)小区公共收益怎么管理,又该如何使用、分配是业主们非常关心的话题。近日,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由小区公共收益归属引发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物业公司向小区业委会返还公共收益3668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璧山某物业公司出资在其服务的璧城街道某小区公共区域设置了30个简易摊位,并负责管理维护。小区业委会与该物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物业公司对公共区域进行统一管理、租赁、收费,业委会与物业公司对摊位收费约定按7:3的比例进行分成,合作协议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021年11月28日,全体业主投票并一致同意,与该物业公司合作协议到期后,小区实行业委会自治管理。同年12月3日,业委会通知物业公司在2022年1月1日前撤场且不再对公共区域摊位进行管理、租赁、收费,但物业公司不愿就此退出。合作协议到期后,物业公司仍继续留在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了2022年1、2月的公共摊位租赁费。双方沟通未果,业委会向璧山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本案中,双方合作协议到期后,业委会已通知物业公司不再续签协议,双方间的合同已终止,物业公司未撤离小区并仍然收取摊位租赁费,已实际侵占了业主的公共收益,应当返还。考虑到物业公司在协议到期后仍然对摊位进行了管理维护,小区共有部分的公共收益分配应当扣除物业公司的合理成本,法院参照双方合作协议约定的分成比例,判决物业公司支付业委会摊位收益总额52400元的70%,即36680元。一审宣判后,物业公司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审理法官介绍,业主作为小区共有部分的物权人,自然拥有对公共收益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公共管理权。物业服务公司应严格依照服务合同开展服务、经营、分配收益,与小区业主互利共赢。若物业管理存在不合理现象,业主可通过成立业主委员会、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投诉或举报、向人民法院起诉等途径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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