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即时:快递丢失,应依约足额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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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消协组织发布快递业消费警示
快递丢失,应依约足额赔付
本报记者王绍芳
在近日举行的“京津冀消费维权高端论坛”上,京津冀消协组织联合发布京津冀消费维权联盟2023年1号消费警示:顺丰等快递企业应遵循实事求是、诚实守信、公平合理的原则设定并公示保价规则、赔付标准、审核依据等,并接受社会广泛监督,为消费者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快递物品丢失后,向消费者依约足额赔付,是快递经营者应负责任。
据了解,消费者王女士通过顺丰快递从天津发往北京一个快递包裹,快递物品为收件人在巴黎购买的衣服、鞋子等,物品原值4万多元。为保险起见,王女士选择了顺丰快递,并购买增值服务——保价1万元。转天下午,顺丰快递员在未联系到收件人的情况下,自行确认“签收”,收件人回拨电话得知快递“放在门外了”。当天晚上,收件人到家后发现快件丢失。快递员承认其疏忽造成包裹丢失。双方经多日沟通,顺丰表示赔付金额为2000元。随后,王女士投诉到天津市消费者协会,诉求为“顺丰如不能找回丢失物品,按保价赔付1万元”。
市消协查验王女士提供的相关材料后受理投诉,并发出投诉调查函。顺丰快递在回复中强调其保价条款有“理赔需要提供所邮寄物品的购买发票或付款凭证等”规定。王女士则表示,顺丰App及工作人员都没有明确告知其保价条款规定,认为需提供付款凭证是顺丰在产生保价理赔时设置的障碍。后经消协调解,顺丰快递最终按照保价约定进行了赔偿。
近年来,京津冀消协组织及京津冀消费维权联盟消费教育宣传平台,所接快递保价相关投诉日益增多。此案中,顺丰快递有义务在接受托寄前向消费者主动阐明具体的保价赔偿规则。如果告知不清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顺丰快递未按《快递暂行条例》相关要求进行投递,在收件人没有对寄递物品进行当面验收的情况下,代替顾客确认收货,此快递投递流程明显违规。快件丢失后仍不能按与消费者约定的保价金额进行赔付,对消费者明显不合理、不公平。
消协组织认为,快递服务不同于邮政普遍服务,快递企业也不属于邮政企业。快递服务中快件的损失赔偿应当适用《民法典》等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快递服务是运输合同服务,快递经营者只要承揽了快递运输,就应当为其中的风险买单。快递经营者应按《快递暂行条例》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快件,应当按照快递经营者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消协组织建议有关部门出台更为细致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建立第三方测评机构科学合理评估,从而改变快递公司“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局面。针对消费者对快件丢失、损毁、调包、破损、漏件(少件)难以举证的问题,建议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快递企业对相关快件签收前状态完好进行举证,加重快递企业相关法律责任,倒逼快递企业提升对快件的妥善运输和保管义务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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