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不贴封签,最高可罚款500元
近日,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餐饮外卖等入网食品经营的安全问题一直受到关注,扬子晚报记者注意到,草案用专门一节对网络食品经营作出规定,具体包括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食品摊贩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等。根据草案,入网餐饮外卖未按规定使用封签封口的,经营者如拒不改正可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资料图)
食品摊贩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
对于入网生产经营者资质和信息公示,草案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自建网站或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首页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备案信息,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
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在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标明警示用语和消费提示。
草案明确,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食品摊贩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食品安全义务,建立健全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评价制度,公示评价规则以及结果。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向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备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服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
规范餐饮封签,鼓励“明厨亮灶”
餐饮外卖早已融入很多人的生活,在带来便捷和更多选择的同时,其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也不可忽视。扬子晚报记者注意到,草案对入网餐饮封签和鼓励“明厨亮灶”等作出了规定。
草案要求,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使用封签或者使用实现封签功能的食品包装物对配送的直接入口食品予以封口,未封口或者封口损坏的,配送人员应当拒绝配送。
同时,鼓励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以视频形式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现场;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应当为以视频形式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现场提供技术支持。
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物流配送企业贮存、配送食品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食品受到污染,对有保鲜、保温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当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措施。鼓励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标注食品加工制作时间和食用时限。
第三方平台违规提供服务,可罚20万元
草案还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违反条例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向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备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服务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违反条例规定,入网食品经营者未使用封签或者未使用实现封签功能的食品包装物对配送的直接入口食品予以封口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草案还提出,鼓励网络餐饮服务配送人员等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内部人员举报的,可以增加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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