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今日报丨合格证不等同于无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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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问“汉诺贝格”市消协发布今年第3号消费警示

合格证不等同于无质量问题

本报记者王绍芳

消费者买的外国品牌地板,铺装完成不久便出现问题,销售商认为已提供了委托检测报告、合格证等材料,就能够证明所售地板无质量问题;其总部更是拒收消协的约谈信函,无视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此,市消协15日发布今年第3号消费警示。

消费者陈先生于2022年6月付款11万余元购买了德国“汉诺”品牌实木复合地板,9月底铺装完成共107平方米,12月中旬发现地板表面出现大面积表皮裂纹。天津销售商来现场查看后,表示会妥善解决,积极向总部即汉诺贝格(北京)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诺贝格”)汇报并研究解决方案。此后,陈先生多次沟通协调解决此事未果,今年2月7日投诉到天津市消费者协会。市消协受理投诉后,2月15日组织相关专家到陈先生家中现场查勘,发现客厅、餐厅以及居室(不包含床及沙发位置)共有165个点位存在开裂、起鼓现象,开裂地板的裂纹程度不一,较长的为整板开裂。市消协调取该批地板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检验报告”等材料后,3月1日对相关各方进行约谈。“汉诺贝格”反馈“在外地开会不能参加约谈”。3月2日,市消协再次将《约谈经营者函》专件发往“汉诺贝格”北京总部,被拒收。

市消协三问“汉诺贝格”:提供合规上市的基本要件能否代表产品无质量问题?如何理解并落实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要求?漠视消协调查调解,如何履行经营者消费维权的主体责任?

市消协表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是经营者销售商品的依法合规的基本要求,但并不等同于消费者所购商品不会出现质量问题。地板铺装仅两月余就出现大面积裂纹,质量瑕疵依常识即可认定。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服务六个月内,发现瑕疵、产生争议,经营者应当提供自己无责任的证据;若不能提供,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市消协认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经营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市消协两次发函约谈,“汉诺贝格”拒不参加,不配合消协依法履行的调查调解公益性职责,这不仅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漠视、逃避自身责任,更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无视。天津市消协请汉诺贝格(北京)家居建材有限公司正式回应以上“三问”,同时警示其店大莫欺客,服务见真心。不以真心对待消费者,砸的是自身招牌。作为售价相对较高的进口品牌,“汉诺贝格”应珍视消费者的信赖,正确认知并积极承担起消费维权的主体责任,在出现消费争议时应认真负责地依法依规履行自身义务,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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